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決議或決定內容應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項;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本項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 增加注冊資本時,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提交全體股東簽名同意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決定。
5.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已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的,提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 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店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 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商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 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簽署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收購股東股權產生減少注冊資本的,應提交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證明以及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證明。
◆ 變更經營范圍的。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并標注“(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債權證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 變更股東的,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提交材料:
(1)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而減少股東人數導致股東變更變動的,提交轉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而導致股東變更變動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轉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b.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通知 (即“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確認其他股東已接到該通知的承諾書;
c.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包括: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回復;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且不購買該轉讓股權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轉讓的事項和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項。“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回復”和“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同意轉讓的事項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項。
d.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提交本項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兩項書面材料)。
(3)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而導致股東變更變動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東死亡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b.股權合法繼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書或者經依法公證的遺囑等);
c.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關的申請材料需要簽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
(4)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劃轉國有資產相關股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劃轉股權的文件。
(5)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導致股東變更的,應當提交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債權證明。股東變更與增加注冊資本同時申請變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股東股權產生股東變更變動的,應提交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證明以及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證明。股東變更與減少注冊資本同時申請變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導致股東變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書(初審裁判書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8)申請上述第(2)項、第(4)項、第(5)項和第(7)項股東變更的,還需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協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東變更的,僅需收取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書(為初審裁判書的,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2)《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
(3)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變更股東、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變更營業期限的,無需要提交本項材料。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營業執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變更公司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申請材料。
3.第3項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4.增設經營場所的,應提交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6.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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