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虛報注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是一樣的,其實不然,兩者雖都是目前公司違法中發生率較高,危害應大的違法行為,但還是不一樣的,那么虛報注冊資本與虛假出資有哪些區別?
1、時間差異
虛報注冊資本:一般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虛假出資:本行為發生的時間一般在公司成立前。
2、欺騙對象差異
虛報注冊資本行為的欺騙對象:從其概念中可以知道,本行為欺詐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管理部門。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
虛假出資行為的欺騙對象:本行為欺詐的對象是依法認足并繳足出資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社會公眾。
3、主體差異
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或單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設立的人”是董事會。
虛假出資的行為主體:本行為的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
4、行為方式差異
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這里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后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銀行帳戶及有關產權轉讓的文件等。
虛假出資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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